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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姐普法

莎姐普法之学习民法典

分享到: 来源:莎姐普法发布时间:2021-10-27 10:44:47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胎儿享有继承权、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未成年人遭性侵在成年后还能起诉、“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社会生活中的大小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从今天开始,两江地区检察院的“莎姐”检察官就将带你一起学习“民法典”!
 
    ·中学生在校打架斗殴,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 例】
    2021年7月2日大课间,初一学生阿来(13岁)和同班的明仔(12岁)在学校楼梯间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后两人被同学劝开后,又相约放学后在食堂后门处决斗。班长将此事告诉班主任史老师,史老师忙着下班回家接孩子,没有在意。放学后,阿来从学校卫生间找到一把铁质撮箕,持撮箕把手将明仔脸部戳成九级伤残。因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明仔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和阿来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莎姐说】
    这是在同一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之间发生的相互侵权行为,由侵权学生的监护人和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分别按责任大小按份赔偿,难以确定责任的,应平均承担赔偿。
    案例中,阿来是持械打伤明仔的直接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异议,但因阿来尚未成年,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史老师作为班主任,对班里的学生有教育、保护、管理职责,获知阿来和明仔将要斗殴,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有效阻止侵害事件发生,明显存在过错,此过错即学校的过错,因此学校也应对明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阿来和史老师(学校)虽没有合意,但二者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明仔的损害结果,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链接民法典】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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