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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姐普法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分享到: 来源:莎姐普法发布时间:2022-12-05 17:43:04访问量: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今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四十周年。今年12月4日至10日是第五个“宪法宣传周”,活动主题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下面,我们一起来共同学习宪法有关知识。
一、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一)临时宪法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等7章60条,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共同纲领》的制定形式和内容架构已经和一部标准的宪法很相似,涉及的更是具有宪法性质的内容,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四部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分别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部宪法。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诞生后的首部宪法,它将党领导人民赢得政权后实行的各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国家政权各机构按照宪法的规定有效组织并运行。五四年宪法有力地保障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七五宪法对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共30条。
    七八宪法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共4章60条。
    八二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包括1982年通过的宪法和之后的每个宪法修正案。
(三)现行宪法
    八二宪法诞生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它形式上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质上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为了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5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正案确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些重要修改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然而我们必须记住,宪法虽历经多次修改,但从诞生之日起就确立的国家根本性质、道路制度和任务从未改变,社会主义一直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理想。
二、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这不仅充分诠释了宪法所具有的至高法律地位,而且深刻揭示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保证。它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了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首先,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其二,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      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相抵触、相违背,否则无效;其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宪法与我们
    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我国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化,人民享受着前所未有的民主自由,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正在不断向前推进。随着“依法治国”载入宪法,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将在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在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出生到年老,从上学到就业,宪法一直保护着每一位中国公民。
    (一)出生时,宪法赋予公民独立的人格权
    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上学时,宪法赋予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成年后,宪法赋予公民政治权利
    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四)工作后,宪法赋予公民劳动和休息的权利
    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五)成家后,宪法守护婚姻生活和爱情结晶
    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六)退休或年老后,宪法保障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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